一、本會為獎勵及培養本縣籍優秀體育人才為地方、國家爭光特設獎學金,獎勵縣內各高中職及國中體育成績優秀學生。
二、申請資格:
(一)在本縣內各高中職、國中就讀之縣籍體育優秀學生。
(二)凡參加縣運以上或國際舉辦之各種公開運動大會(不含各種錦標賽、邀請賽、排名、選拔、表演、友誼、其他非運動大會之競賽等)個人項目成績優異之學生。
(三)全家戶籍設在本縣六個月以上現仍居住者。
(四)體育成績均列甲等八十分以上,學業成績平均六十五分以上者。
三、申請手續:
(一)符合上列資格之學生由各就讀學校查明推薦,並將申請書(格式如附件)連同下列各項證明文件於限期內送本會核辦。
(二)各項證明文件如下:
1.全學年度第1、2學期或上、下學期成績單各一份(包括全學年學業、體育等成績)。
2.參加縣運以上或國際各種公開運動大會競賽個人項目經主辦單位或大會頒發載明參加項目、名次及其成績之獎狀或其他足以有效證明之文件影本。
3.最近兩個月內之全家户籍謄本。
四、申請期限:
限於該年度接到本會通知之日起至10月1日截止,逾期及各項手續未齊者不予受理。
五、本會審查程序:
先以體育、學業等二項成績是否合格為首次篩選,入選者再以參加下列各項運動大會競賽個人成績、名次作為核定錄取之順序。
(一)國際運動大會個人競賽榮獲第一名至第六名。
(二)全國或台灣區運動大會個人竞赛榮獲第一名至第六名。
(三)台灣區中等學校運動大會個人競賽榮獲第一名至第四名。
(四)縣運動大會個人競賽榮獲第一名至第二名。
(五)縣中等學校運動大會個人競賽榮獲第一名。
六、公布錄取學生名單:
經本會核定錄取之學生名單分別函送縣政府及各就讀學校。
七、獎勵:
錄取學生每名頒發獎學金新台幣参仟元整,予以鼓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