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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助學金 / 財團法人花蓮縣陳原紅先生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財團法人花蓮縣陳原紅先生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獎學金申請辦法
(節略申請標準)
 
第五條 申請人應具備資格
(一)高中組:
(1)繼續設籍花蓮縣及台東縣滿一年以上,申請時仍肄業於國內公私立高中、職之清寒學生(含當年考入高中、職之學生)。
(2)上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及操行成績均在78分以上,體育成績在70分以上。当年度刚考入高中、職者,以國中三年級之成績為準。
(二)大學組:
(1)申請時仍肄業於花蓮縣及台東縣公私立大學院校之學生(含當年考入大學院校學生)。
(2)上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及操行成績均在75分以上,體育成績在70分以上(當年度剛考入大學者,以高中三年級之成績為準)。
上開成績標準得依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衡酌予以調降分數標准。
 
第六條 申請人資格之限制(有下列情形者不接受申請)
(一)有職業者。
(二)領有公費者(含一部份公費)。
(三)領有其他機構、團體所給付之獎學金者,但申請人家長所服務之機關、團體給與之獎學金不在此限。
(四)申請時已畢業或休學者。
 
第七條 申請人應繳書件
(一)請領申請書一份。
(二)學業成績證明書一份,正本於核對無誤後發還。
(三)最近一個月全戶戶籍謄本一份。
(四)清寒證明書一份。(註:無法取得村里長開立之清寒證明者,得以經學校認定之家境清寒相關證明代之。)
(五)二吋半身脫帽相片一張。
(六)前述申請書(附貼相片)及各款書件於送董事會審查後,由本基金會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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