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歐柏瑞特(G. Obrist)獎學金申請辦法
中華民國111年9月01日草案
第一條:為協助促進學生技藝、品德之優良發展,傳承學校瑞士工業技藝精神,培養立志於技藝專精之人材,特設置獎助學金,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申請資格:
一、 凡本校機械科、木工科之同學,符合下列條件者皆可提出申請。
二、 申請學生應具有傳承並推廣技藝教育與職人精神之志向。
三、 領受獎學金後,學業成績保持同班前1/3。
四、 申請同學之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不得有達累計小過2次之處分,並於領受獎學金後,不得有任何懲戒之記錄。
五、 申請同學通過審查後,將連續提供三年獎助學金。期間該同學不得轉科,否則將取消受獎資格。
第三條:獎助學金名額及金額:
一、名額:機械科、木工科一至三年級,各1名同學。
二、金額:每名同學每年新臺幣貳萬元整。
第四條:申請日期
一、 一年級新生,於寒假提出提出申請。
二、 二、三年級既有之受獎學生,於寒假期間進行資格複審。
三、 於每年第二學期開學後第頒發該年度獎學金。
第五條:手續及審核
一、申請獎助學金學生,需填具申請書乙份,連同相關證明乙份,先送請導師、科主任初審,填具意見後送教務處。
二、再由瑞士歐柏瑞特獎學金審查委員會議複審,陳校長核定錄取名單。
三、核定錄取名額後函送捐贈人備查確認。
第六條:獎助學生名單於每年第二學期開學日公布,並由捐款人(或指派代理人)頒發。
第七條:受獎助同學,於每年第二學期末時,應製作相關謝卡暨學習成果報告與心得,由教務處轉寄捐贈人。
第七條:本辦法經主管會議通過,函送捐贈人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