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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助學金 / 教育部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

實施要點

 

  凡設籍臺灣地區、金門縣及連江縣之下列低收入戶學生,得自一年級上學期起申請本助學金:

  (一)現就讀國內公私立國民中學或國民小學,其前一學期在學未受記
        過以上之處分者。
  (二)現就讀國內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其前一學期在學平均成績
        及格且未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但一年級新生免審核其前一學期
        成績。
 
  低收入戶學生每學期得領受之助學金金額如下:
  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專前三年:每人新臺幣四千元。
  前項學生每學期得領受助學金之名額,由本部組成之複審小組定之。
 
  低收入戶學生申請本助學金,應於申請期間內填具申請表及切結書,
  向就讀學校申請,經學校組成之初審小組審查通過後,依規定名額造
  具名冊,連同申請表件,送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或本
  部委託之承辦學校彙整後,函送本部複審小組複審。逾期不受理。
  前項切結書,指未領取除低收入戶學雜費減免以外之政府其他各類學
  雜費減免及優待補助切結書。
 
  已領有下列補助之一者,不得申請本補助;已領取者,應繳回:
  (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
  (二)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
  (三)特殊教育學生獎學金及補助金。
  (四)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
  (五)現役軍人子女就讀中等以上學校學費減免。
  (六)原住民學生助學金、伙食費及住宿費補助。
  (七)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
  (八)本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免納學費之補助及定額補助。
  (九)師資培育公費生及公費醫師培育之公費待遇。
  (十)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清寒榮民及清寒遺眷子女獎助學金。
  (十一)勞動部之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
  (十二)農業部之農漁民子女助學金。
  (十三)內政部移民署之新住民及其子女清寒助學金。
  (十四)其他經本部公告之政府各類學雜費減免及優待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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