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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助學金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均衡教育發展獎勵國民中學畢業生升學當地高級中等學校獎學金

實施要點

學校補充規定

六、高中應本公平、公開擇優原則,均衡分配獎學金名額於下列各類入學
  管道錄取之學生。但不包括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及獨立招生方式入
  學之學生:
  (一)  第一學期新生:
    1、就學區分區免試入學以第一志願錄取、直升入學、優先免試
      入學、學習區完全免試入學、國民中學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
      審免試入學、產業特殊需求類科優先入學,或以特色招生專
      業群科甄選入學管道錄取者,依高一第一學期第一次定期評
      量成績,擇優發給獎學金。
    2、免試入學,以產業特殊需求類科優先入學管道入學之學生,
      其獎學金名額,由本署另行核計。
  (二)  第二學期至第六學期學生:
    1、第一學期獲獎學金獎勵之學生,自第二學期起,其前一學期
      學業總平均成績名列同年級、同年級同科(組)或學程前百
      分之三十,且德行評量無小過以上紀錄,並經導師推薦者,
      得繼續申請獎學金。前一學期成績未達上開規定者,該學期
      不具獎學金之申領資格,得由同年級入學時符合上開規定之
      學生申請遞補。
    2、就讀專業群科或綜合高中學程之學生,除應符合前目之條件
      外,其前一學期所有實習科目均應達七十分以上。
    3、產業特殊需求類科優先入學管道入學獎學金之名額,不得與
      一般生名額互相流用。第一學期獲獎學金獎勵之學生,自第
      二學期起,其前一學期德行評量無小過以上紀錄並經導師推
      薦者,得繼續申請獎學金。前一學期未達上開規定者,該學
      期不具獎學金之申領資格,得由同年級入學時符合規定之學
      生申請遞補。
  (三)  休學及轉學學生,永久喪失領取獎學金之資格;該獎學金名額,
    得由同年級入學時符合前二款規定之學生申請遞補。
 
七、學生申請獎學金者,應填具申請書,並依高中之補充規定,檢附下列
  相關文件、資料於期限內提出:
  (一)  第一學期新生:符合申請資格之學生,應檢附第一次評量成績相
    關資料,向高中提出申請。
  (二)  第二學期至第六學期學生:檢附前一學期成績單影本,向高中提
    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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