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要點
學校補充規定
六、高中應本公平、公開擇優原則,均衡分配獎學金名額於下列各類入學
管道錄取之學生。但不包括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及獨立招生方式入
學之學生:
(一) 第一學期新生:
1、就學區分區免試入學以第一志願錄取、直升入學、優先免試
入學、學習區完全免試入學、國民中學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
審免試入學、產業特殊需求類科優先入學,或以特色招生專
業群科甄選入學管道錄取者,依高一第一學期第一次定期評
量成績,擇優發給獎學金。
2、免試入學,以產業特殊需求類科優先入學管道入學之學生,
其獎學金名額,由本署另行核計。
(二) 第二學期至第六學期學生:
1、第一學期獲獎學金獎勵之學生,自第二學期起,其前一學期
學業總平均成績名列同年級、同年級同科(組)或學程前百
分之三十,且德行評量無小過以上紀錄,並經導師推薦者,
得繼續申請獎學金。前一學期成績未達上開規定者,該學期
不具獎學金之申領資格,得由同年級入學時符合上開規定之
學生申請遞補。
2、就讀專業群科或綜合高中學程之學生,除應符合前目之條件
外,其前一學期所有實習科目均應達七十分以上。
3、產業特殊需求類科優先入學管道入學獎學金之名額,不得與
一般生名額互相流用。第一學期獲獎學金獎勵之學生,自第
二學期起,其前一學期德行評量無小過以上紀錄並經導師推
薦者,得繼續申請獎學金。前一學期未達上開規定者,該學
期不具獎學金之申領資格,得由同年級入學時符合規定之學
生申請遞補。
(三) 休學及轉學學生,永久喪失領取獎學金之資格;該獎學金名額,
得由同年級入學時符合前二款規定之學生申請遞補。
七、學生申請獎學金者,應填具申請書,並依高中之補充規定,檢附下列
相關文件、資料於期限內提出:
(一) 第一學期新生:符合申請資格之學生,應檢附第一次評量成績相
關資料,向高中提出申請。
(二) 第二學期至第六學期學生:檢附前一學期成績單影本,向高中提
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