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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助學金 / 國教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發給優秀原住民學生獎學金

實施要點

申請學生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具原住民身分。
  (二)同一學期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構)或公營事業發給之原住民學生獎學金。
  (三)改過、銷過或功過相抵後,無受小過以上之處分。
 
學校申請學生獎學金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學業優秀獎學金。
  (二)特殊才藝優秀獎學金:
      1、個人特殊才藝優秀獎學金。
      2、團體特殊才藝優秀獎學金。
 
學生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學業優秀獎學金:
高級中等學校:前一學期學業或智育成績總平均達同年級、同年級同科(組)或學程之PR七十以上,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
 
學生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第四點第二款特殊才藝優秀獎學金:
  (一)個人特殊才藝優秀獎學金:具有語文、科學競賽、創意競賽、音樂、美術、舞蹈、體育、技藝或其他特殊才藝,最近一年參加教育部各司、處或本署舉辦之全國性個人才藝競賽獲獎。
  (二)團體特殊才藝優秀獎學金:參加前款類別之團體才藝競賽,獲團體獎前三名。
 
優秀學生獎學金金額如下:
   學業優秀獎學金:
       高級中等學校:每人每學期新臺幣(以下同)五千元。
  (二)特殊才藝優秀獎學金:
      1、個人特殊才藝優秀獎學金:第一名,一萬元;第二名,八千元;第三名,五千元;第四名至第六名或佳作,三千元。
      2、團體特殊才藝優秀獎學金:
        (1)競賽成隊人數二人至十人:每人五千元。
        (2)競賽成隊人數十一人至二十人:每人二千五百元。
        (3)競賽成隊人數二十一人至三十人:每人二千元。
        (4)競賽成隊人數三十一人以上:每人一千五百元。
 
學生申請學業優秀獎學金,應於開學後十日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及前一學期成績證明文件,向原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主管之學校,報各該地方政府彙整研提意見後,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及十月十五日前,向本署申請補助,教育部主管之學校,於上開期限前,逕向本署申請補助,均由本署核定。
 
學生申請個人特殊才藝優秀獎學金或團體特殊才藝優秀獎學金,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及最近一年內獲奬證明文件影本,向原就讀學校申請。地方政府主管之學校,報各該地方政府研提意見後,於每年五月十五日前,向本署申請補助,教育部主管之學校,於上開期限前,逕向本署申請補助,均由本署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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