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獎助學金 / 台灣安平仁愛會獎助金

相關表件

壹、宗旨:
社團法人台灣安平仁愛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減輕弱勢家庭之經濟負擔,鼓勵在學學生,不因家庭經濟困境或變故而失學,依據本會章程第一章第五條「補助弱勢家庭之學生就學相關經費,使其保有受教之權利」特訂定本辦法。
 
貳、名稱:
本助學金名稱定為「社團法人台灣安平仁愛會弱勢家庭學生助學金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參、助學對象及助學金額:
一、助學對象:
 國內經政府立案之公私立高中(職)及大專學校在學學生,因下列任一情形致就學困難者。
(一)因父、母親或主要經濟負擔者死亡、罹患重大傷病、失蹤、服刑、身障、失業等情形,或家庭遭遇重大災難者。
(二)單親、隔代教養、特殊境遇或扶養人口眾多等長期貧困家庭。
惟碩、博士班學生、延修學生、軍警校學生、推廣教育學生、空中大學學生或在職進修學生皆不列入本辦法之助學對象。
二、助學金額:
 (一)高中、高職組:
1. 含五專一至三年級學生。
2. 經評選後,每名發放助學金額由理監事會決定。
(二)大專、大學組:
1. 含五專四至五年級及二專、二技、四技、大學部學生。
2. 經評選後,每名發放助學金額由理監事會決定。
 
肆、申請條件:
申請時應檢具下列證明文件,若有證件文件未齊全者,本會將不予處理。但經本會通知於期限內補齊文件者,則仍視為有效案件處理。
(一)助學金申請書。
(二)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需蓋有申請時該學期註冊章)。
(三)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需有記事欄)。
(四)低收入戶證明、清寒證明、身心障礙手冊、重大傷病卡影本。
(五)如有發生災難、變故或重症等之證明文書(如死亡證明書、醫療診斷證明書、服 刑或重大災害證明等)。
(六)受助學生郵局存摺影本。
(七)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暨同意書。
(八)全學年成績證明書(高一新生免)。
 
伍、審核程序:
本會依本辦法之宗旨以公正、嚴謹方式審核申請案件,審核程序分為:
一、收件:檢視申請者應檢附之證明文件,證件未齊全者通知補件;不符資格者、申請書空白未填寫者,不予受理。
二、初審:收案後,經學校確認學生在學名單。
三、決審:由本會理監事會進行決審,決定核發名單。
 
陸、評選標準:
凡具有下列情形並持有確實證明文件者優先核定:
一、家境清寒,經政府核定為低收入戶者為第一優先。
二、雖非政府核定之低收入戶,但學生本人或其父母罹患重病、痼疾或殘障,而且其
家庭亦屬清寒者為第二優先。
 
柒、申請時間、頒發時間及頒發方式:
 一、申請截止時間:(以郵戳為憑)
 每年一次,申請時間為每年11月1日起至11月20日止。
二、核發時間及核發方式:
 (一)核發時間:每年十二月底以前。
 (二)核發方式:
1.本助學金匯款至學校指定捐款專戶,由校方轉發後,簽具領據後寄回。
2.助學金由委託單位或指定委託人轉發,簽具領據後寄回。
3.指定捐贈用途之助學金,經理監事會核定後專案處理核發。
 
捌、 附則:
本辦法經理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消息公佈欄

時間類別單位標題發佈點閱
跳至網頁頂部